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6-01-27 访问次数: 40

第一章 总     则
 
  第一条 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,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,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根据国家科技部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》以及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(亦称科技企业孵化器,以下简称“创业中心”)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培养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,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构建具有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。
  第三条 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业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,并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工作;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创业中心的具体服务与指导工作。
 
第二章 主要功能与目标
 
  第四条 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,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、中试生产、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,提供政策、管理、法律、财务、融资、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,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,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,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。
  第五条 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,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,逐步实现自收自支、自主经营、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,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当地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、实验、测试、生产等条件,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,提高孵化服务水平。
  第六条 我省创业中心建设实行“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”原则,注重发挥各地科技、人才及产业资源优势。在苏北地区,重点支持区域综合性创业中心建设;在苏南及沿江地区,重点支持软件、集成电路、生物医药、工业设计、新材料、环保等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建设。
 
第三章 认定与管理
 
  第七条 申请由省认定的创业中心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  1、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,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,对创业中心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。
  2、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管理机构设置合理,配有专门的招商人员、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家且服务配套设施齐备,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,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%以上。
  3、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,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,并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,且入驻企业的实际孵化面积已占总孵化面积的2/3以上。
  4、创业中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,并与创投机构、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业务联系。
  第八条 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的发展。申请由省认定的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  1、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,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,对创业中心建设有资金投入。
  2、专业发展方向明确,特色服务功能齐备,建有专业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,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及培训能力。
  3、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,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,入驻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创业中心的专业定位一致。
  4、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拥有专业孵化资金,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,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70%。
  第九条 入驻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  1、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,产权明晰,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
  2、企业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,并在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从事研究、开发、生产和经营活动。
  3、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。
  第十条 进驻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,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。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:
  1、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
  2、经营状况良好,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。
  3、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。
  第十一条 省级创业中心认定,实行常年受理申报、分批认定的方法。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,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。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,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认定。
  第十二条 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,由省科技厅颁发“江苏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”证书和匾牌,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。
  第十三条 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,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,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统计报表。
 
第四章 扶持与促进措施
 
  第十四条 根据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苏政发[2006]53号)的有关规定,国家和省认定的创业中心,自认定之日起,暂免征营业税、所得税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  第十五条 各创业中心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,在规划、用地、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。
  第十六条 省鼓励、支持有条件的市(县、区)政府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中心,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。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、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,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创业中心管理体制的改革。
  第十七条 各创业中心应坚持“服务为主”的方针,将做好企业服务、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,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,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,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。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,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、高品质的增值服务,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。
  第十八条 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,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,加强创业中心能力建设。省科技厅依法组建“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”,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,组织创业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实现资源共享,提升全省创业中心的整体发展水平。
  第十九条 省科技厅对全省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,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,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。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,取消其省级创业中心资格。
 
第五章 附 则
 
  第二十条 国家级创业中心的认定,按国家科技部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,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。
  第二十一条 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。
  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省科委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科高[1998]479号)同时废止。